各盟市自然資源局、林業和草原局: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開展好中央環保督察典型案例整改,現就進一步完善礦業權管理,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嚴格新設采礦權準入管控
各地新設采礦權要強化國土空間用途管控,嚴格執行《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21—2025年)》,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以及征占用草原林地分區用途管控要求。對新設采礦權的,礦山所在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是否符合資源環境承載力要求進行論證并出具同意新設采礦權的意見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再辦理采礦權新立登記。禁止勘查開采礦種的已設探礦權,不得轉采礦權。禁止新設超貧磁鐵礦采礦權,禁止新設砷和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采礦權,禁止新設藍石棉、可耕地的磚瓦用粘土、汞采礦權;除煤層氣、富鐵、金、地熱、礦泉水外,原則上不再新建小型及以下礦山。到2025年底,自治區在期采礦權數量原則上控制在2900個以內。
二、嚴格已設采礦權管理
各地要對經濟效益差、治理成本高、超出資源環境承載力要求的已設采礦權堅決關閉退出。對符合資源環境承載力要求,需辦理采礦權延續的,礦山所在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延續采礦權的意見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再辦理采礦權延續登記。禁止開采礦種的已設采礦權,不擴大礦區范圍,不提交新增資源儲量,已查明資源儲量耗竭后關閉退出。生態脆弱地區要嚴控已設礦山由地下開采變更為露天開采,支持具備條件的露天礦山轉為地下開采。各地要通過技改擴能、升級改造、資源整合等方式優化礦山布局,將資源開發對礦區及周邊生態環境擾動控制在最小范圍,減輕資源環境承載壓力。
三、嚴格自然保護地內礦業權管控
除符合自然保護地內礦業權差別化管控要求外,禁止自然保護地內新設礦業權。未退出自然保護地的,要加快通過縮小礦區范圍、注銷、調整自然保護地范圍等方式退出自然保護地,期間礦業權人依法在有效期屆滿前提出延續、保留、變更登記申請的,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做好建賬登記,待退出完成后再銜接辦理后續工作。已退出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督促礦業權人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義務,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督促礦業權人做好植被恢復工作,自然保護地主管部門要做好后續管護工作。
四、嚴格按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
開發利用方審查必須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根據礦產資源稟賦、開采技術經濟條件等因素,嚴格露天開采方式審查,嚴控剝挖范圍,嚴禁以自然山脊為界設置,切實做到最終邊坡高度最小化、最終底盤面積最大化;與永久基本農田空間重疊的煤炭等非油氣戰略性礦產資源開采,開發利用方案必須落實保護性開發措施。要壓實礦山企業主體責任,旗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督促礦山企業嚴格按照經批準的開采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規范開采,嚴禁“一面墻”式開采,嚴禁最低標高設在侵蝕基準面以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礦山以凹陷式方式開采。
五、嚴格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等制度
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領導,每年組織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及專家就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植被恢復進度、成效等內容開展年度評估,對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涉及閉坑的(含政策性關閉礦山),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情況進行驗收。旗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督促采礦權人按照規定編制和及時修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年度治理計劃并實施,確保礦山治理內容和進度與礦山實際開采相一致。對未達到進度和成效要求且逾期整改未通過專家論證的,在其申請新的建設用地、申請新的采礦權或者申請采礦權延續、變更、注銷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通過審查和辦理相關手續。政策性關閉礦山未按規定完成治理和植被恢復的,在退還礦業權價款中等額扣減治理費。礦山企業依法轉讓采礦權的,應在轉讓合同中明確受讓人的治理義務。
六、嚴格綠色礦山建設標準
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林草等相關部門嚴把綠色礦山評估質量關,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要強化綠色礦山動態監管,已列入綠色礦山名錄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入庫綠色礦山年度評估,對不符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不能立行立改的,堅決移出綠色礦山名錄。要強化綠色礦山評估機構監管,對發現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的,禁止再從事綠色礦山評估工作,并向社會公告。
七、嚴格開采行為日常監管
旗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采礦權人是否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確定的開采方式、開采范圍、礦種、礦產資源“三率”指標組織開采加強監管,對采取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異常名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從嚴查處越界采礦違法行為,對拒不退回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持續強化對礦山企業非法占用破壞農用地行為的監管,當地自然資源執法部門要對非法采礦造成耕地破壞的,依法依規從嚴從重查處;當地林業和草原執法部門要嚴格監督采礦權人是否非法占用林地、草原,加大對礦山開采違法違規占用草原行為監督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礦山亂采濫挖破壞草原的行為。對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